第九十四章 十人长帕斯图(2)
印加诸王创立了一条法律作为统治的原则和理论的依据,他们认为实行这条法律就可以预防和制止各王国出乱子。为此他们规定,在帝国所有大小村落将居民每十人编为一个单位,任命其中一人为十人长,负责监管另外九人。五个十人的单位另设一名较高级的长官,负责监管五十人。两个五十人的单位再设一名更高级长官,监管一百人。五个百人的单位设一名头领,监管五百人。两个五百人的单位设一名总头领,负责统治一千人。
印加王规定,最大的单位不过一千人,因为他们认为要使一个人尽职尽责,最多只能委托他托管一千人。这样就有十人、五十人、一百人、五百人和一千人各级,每级都有长官,下级长官服从上级长官,最高级、最主要的长官称为总头领。
十人长对本单位人员负有两项职责。一项是充当总务官,当出现什么需要时,向负责供给的省督或官员呈递申请,要求对本单位的人给予救助,例如为没有种子或口粮的人要求粮食,申请作衣服的羊驼毛,申请为房屋倒塌或被烧毁的人重建房屋,或提出其他大小要求。本书第一卷中提到的西皮村村长卡巴拉大叔就是一位受人尊敬的监管五百人的头领,他曾经向上级申请到一些上好的毛料交给莫胡的母亲萨拉纺织衣物。
十人长的另一项职责是充当检查官和起诉人,单位内不管谁犯了什么罪行,也不管罪行多么小,都必须呈报负责治罪的高一级长官或越级上报到更高级长官。各级法官享有高低不等的权限,分别审判轻重不同的罪行。因此印加人总是有人能够迅速的惩办犯罪之人,而不必将每件罪行都逐级上诉到高级法官,再由高级法官上述到王室最高法官。
印加人认为,如果对罪犯迟迟不惩办的话,许多人就会肆无忌惮的犯罪;而民事案件,由于层层上述、核实和证词不能确立等原因,往往一生都不能了结。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惹这么多麻烦和不受这么长拖累,穷人就会被迫放弃起诉而失去财产,否则就会得不偿失,为得到十份而花费三十份。因此印加王规定,除了两省之间涉及草场或边界的犯罪行为需由印加王委派特别法官审理以外,每个村落均设有法官对村民之间提出的诉讼做出终审判决。
在印加帝国,任何下级或上级长官,只要是因为玩忽职守而未尽到总务官的职责,就等于犯罪,就要因渎职而未予救助造成损失的程度而受到或轻或重的惩罚。对百姓的罪行延误不报者,如无充分理由哪怕只耽搁一天,别人的罪行就成了他的罪行,就要二罪并罚:一条罪状是没有忠于职守,另一条是对别人的罪行知情不举,别人的罪行就成了他的罪行。在这个刑罚严明的帝国里,不论是长官还是百姓,每个人都有检查官在监督他,所以人们都全力以赴、精心勤奋的各操其业,各尽其职。因此就出现了没有懒汉和无赖、没有人敢胡作非为的局面。因为身边随时有人会告发,而惩罚又非常严厉——尽管罪行很轻,大部分也是死刑。这是因为印加人认为,惩办罪犯不是因为他犯了罪行,也不是因为他损害了别人,而是因为他破坏了他们敬为神明的印加王的规定和违反了他的圣谕。即使受害人撤诉或根本没有起诉,而由法庭依法处理或遵循通常渠道由检查官或长官办理,也要按法律规定对每件罪行照惩不误,依罪行严重程度或处死刑、或处鞭笞、或处流放等类刑罚。
如果是小孩子犯罪,即使只是所谓小孩子顽皮淘气,也像对其他人一样依其罪行轻重进行惩罚。对于儿童,在量刑时按其年龄大小和天真程度减刑或加刑。对于家长则严惩不怠,因为他们没有从小好好教育和引导子女,让他们不要顽皮淘气和沽染恶习。儿童不管犯什么罪行,均需连同家长由十人长起诉。所以,作为家长的印加人也总是小心翼翼的教育子女,让他们不要在街上和田野里顽皮淘气和行为无礼。
印加人的法律里面没有规定罚款和没收财产之类的刑罚。印加人认为,在财产方面进行惩罚而让罪犯活着,等于不想铲除国内的罪恶,而只是剥夺了坏人的财产,这会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的干更大的坏事。某个“库拉卡”(酋长)发动叛乱或犯有其他该处死刑的罪行,虽然将他处死,但不剥夺他的继承人的领主地位,仍然让他继承,但同时对他说明他父亲的罪行和被惩情况,以免他重蹈覆辙。
有西班牙史学家在其关于印加帝国的著作中论述到这一点时说:“还有一件事情他们(印加王)做得很精明,因此印第安人不厌恶他们,那就是对于应该继承酋长的印第安人,从来不剥夺他们的领主地位。如果有人犯有罪行或被控犯有严重罪行而应该剥夺其享有的领主地位,他们就让他的儿子或兄弟担任酋长职务,并规定要其他的人服从他们。”
在战争中印加人也遵守这一条,对于率领自己本省士卒参战的印第安人头领,即使是将军也让他们担任原职,同时另外委派印加王室血统的人去做上级。一般印第安人头领也乐于充当印加王公的副手,因为不管在印加王公手下当兵或做官,都是他们的股肱,百姓都视为极大的恩宠。
在印加帝国,对于法律规定实行的刑罚,法官不得擅自决定,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否则要因违反国王规定而被处以死刑。印加人认为,如果允许法官任意做出决定,那就削弱了法律的威严(因为法律是国王根据参政院里位高权重、经验丰富的人的意见制定的,而法官个人并不具备这样的经验),那就把法官变成可供贿赂的对象并为他们敞开大门,人们就可以用贿赂和说情买到正义。这样的话,每个法官都各行其是,就会天下大乱。因此,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立法,只能执行法律规定,而不管法律是多么的严厉。
以章文因现代人的眼光来看,印加人的法律显得过于冷酷和无情,因为他们对大部分的罪行都处以死刑。从那些法律的严酷性来看,确实可以说是落后的法律。然而,平心静气地从那种严酷性给国家带来的好处上考虑,可以说那是精明人为根除国内弊端而制定的法律,因为只要严格执行法律的刑罚,人们从贪生惧死的本性出发,自然就会厌恶会导致处死的罪行。因此就出现了这样的局面:整个印加帝国虽然有一千三百莱瓜长,部族和语言五花八门,但都实行同样的法律和规章,犹如一个大家庭一样。让人们将那些法律视为神的法律,这种作法对于他们怀着喜爱和敬畏心理遵守法律也起了很大的作用,因为印加人尊奉他们的国王为太阳神的儿子,所以印加王的规定,哪怕是随便的规定也是神的旨意。当然,作为太阳神的儿子,印加王是不会随便作出一个规定的。印加人认为,法律都是太阳神吩咐制定并启示给他们的国王的,所以凡是违反法律的人,即使谁也不知他的罪行,他本人也以为是亵渎神明,该受到谴责。因为这样的原因,所以在印加帝国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事情,犯了罪的人因为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主动到法庭自首,公开招认自己无人知晓的罪行。他们除了觉得自己的灵魂正在受苦以外,还确信就是由于他们犯了罪,诸如疾病、死亡、歉收以及众人和个人的其他灾祸才会降临国内。他们说,情愿自己以死来平息神的怒气,以免神因为他的罪过再降灾于世人。
由于法官不能随意乱判,涉及该案的法律在一审判决中就得到严格执行,案件就此了结,所以基本上在印加帝国发生的任何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印加人都不会从一个法庭上诉到另外一个法庭。事实上,由于印加诸王治理有方,印加百姓民风古朴,故很少出现需要诉讼的案件。帝国的每个村庄都有负责处理当地发生案件的法官,他必须在听取各方陈述后于五天期限内执行法律。如果发生非同一般的严重或恶性案件需上级法官裁决,就到发案省份的首府去并在那里解决,各省首府都有上级长官负责处理各种案件,以使任何诉讼都不必出村或出省即可得到审理。印加诸王深知贫民的穷苦,离乡背井到多处法庭投宿,付出的代价和经理的麻烦往往超过要求得到东西的价值,因而就不再要求伸张正义,特别是控告财大势大的人,这些人凭借权势往往使穷人的控告不了了之。印加诸王正是要纠正这诸多弊端,所以不准法官们专横无端的定案,不准经过好几个法庭,也不准打官司的离开本省。一般法官在诉讼中的判决,每月向上一级法官报告一次,上一级法官向更高一级报告。依事务大小和严重程度,帝国朝廷内设有很多级别的法官,因为国内各个部门都实行从下级到上级直到最高级的程序,最高一级就是帝国四个行政区的总督或副王。报告的目的是审查执法是否公正,以免下级法官玩忽职守,执法不公。如果确属执法不公,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这种做法就好象是每月都对他们进行考查一样。
各级官员向印加王和最高参政院成员报告的方式,是在多种颜色的细绳上打结,根据绳结就可以了解事情的情况,犹如根据密码一样。某某颜色的绳结说明已经惩罚的罪行,系在最粗绳子上某些不同颜色的细线说明已经给予的刑罚和已经执行的法律。由于没有发明文字,印加人就以这种方式互通情况。
